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
藏工信发〔2016〕10号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经研究,现将《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6年1月12日
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9〕132号)规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等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区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民爆行业安全监管,提高行政效能,结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要求,并参考行业管理经验做法,现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工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需的人员和办公条件,建立、完善辖区内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理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二)根据本辖区工业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工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产能,支持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指导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指导辖区内工业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企业依法在行业管理权限内进行处理,并提请或上报有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权限的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处罚。
(五)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与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做好辖区内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参与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其他交办的任务。
(七)督促指导辖区内已设立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完善相关工作。
二、民爆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一)督促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实施。
(二)制定本辖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快速、及时、有效的救助和响应,监督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按照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各项整改措施。
(四)监督辖区内民爆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相关的安全监控和应急措施。对企业报废生产线的拆除和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情况实施现场监督。
(五)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的“四超”和“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六)负责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负责对辖区内民爆企业购进和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八)协调解决辖区内民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对侵占民爆企业外部安全距离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指导民爆企业进行整合、重组,鼓励民爆企业实行科研、生产、销售、爆破服务一体化和多元发展的经营模式。
(九)负责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拟建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
(十)负责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参与可研和初步设计评审;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适时监督。
(十一)负责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材料的审核与上报,参与试生产安全生产条件考核。
(十二)负责辖区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参与项目验收,并负责对企业落实专家组意见情况进行确认。
(十三)负责辖区内民爆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换证和年检资料的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资料的初审与上报。
(十四)督促指导辖区内已设立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完善细化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