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17:26:26 来源:政策法规处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

为培育设计主体,提升设计创新能力,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区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现将《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好申报、管理工作。

特此通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6 

 

西藏自治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工业设计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作用,推动我区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的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区经信厅)认定,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在全区工业设计领域有明显示范引领带动作用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区经信厅负责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地(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对本地(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协助区经信厅对本地(市)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进行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区管企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直接向区经信厅进行申报。

第六条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含藏青工业园)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经济效益良好,在我区行业内具有较强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三)工业设计中心在该企业独立设立两年以上(含),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规划和目标明确。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专业培训的能力。

(四)工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结构合理,拥有较高专业水平,实践经验丰富。工业设计从业人员4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五)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产品创新、品牌塑造、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水平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近两年内获得3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并应用于主营产品的生产制造,经济效益显著。

(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七)企业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无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无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西藏自治区(含藏青工业园)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区产业政策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在全区工业设计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好信誉,具有明显的规模和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较高设计水平、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业设计师,

拥有一定规模的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从业人员8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四)工业设计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创新能力较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已获3项以上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

(六)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申报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须按属地原则,通过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区经信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经信厅。自治区区管企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可按上述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区经信厅。

第十一条  区经信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确定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在区经信厅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区经信厅批准,授予“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文件形式区经信厅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

 

第四章    

 

第十  区经信厅对已认定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以正式文件公布复核结果。接受复核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见附件3、附件4)报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填写评价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核材料报区经信厅。自治区区管企业、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藏青工业园管委会可按上述要求将复核材料直接报送区经信厅。由区经信厅组织评估后发布复核结果。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第十  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  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  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区经信厅备案。

第十  区经信厅对调整和撤销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以文件形式通过区经信厅门户网站公布。

十九  经认定的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0万元,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先享受我区工业领域相关优惠政策、扶持资金等。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市)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地(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经信厅负责解释。

 

附件1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

附件2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工业设计企业).doc

附件3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企业工业设计中心).doc

附件4西藏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工业设计企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