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管理全区产业园区化工项目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7 12:58:27 来源:产业园区发展处

各市(地)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

《关于规范管理全区产业园区化工项目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24日

  

关于规范管理全区产业园区化工项目

的指导意见 

产业园区是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产业集聚发展的主阵地,已成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和体制机制改革的试验区域。目前全区产业园区主要定位在高原生物、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但也存在零星化工项目。按照国家六部委《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为规范园区化工项目管理,提升园区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实现化工项目本质安全、清洁生产、应急保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四个创建”“四个走在前列”工作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提高本质安全和清洁生产水平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产业园区安全、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强化顶层设计,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独立章节的园区总体规划,结合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符合实际的产业发展规划,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产业布局,规范园区化工项目管理。

坚持本质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加强安全责任、隐患排查、预防控制、人员培训、基础支撑等体系建设,把安全生产贯穿园区建设发展和化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和各领域,坚决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红线。

坚持绿色发展。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园区和化工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创新发展动力,以融合带创新,以创新促转型,以转型助发展,健全园区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各类生产要素,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化两化融合,推动化工项目提质增效。

二、范围界定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化工项目,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制造业门类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具体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核燃料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以及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项目。

三、规范标准

(四)配备管理机构。园区化工项目应配备管理机构,配置相应人员编制,具备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

(五)优化调整布局。园区化工项目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市(地)和县(区)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建设。园区化工项目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科学划定安全防护和缓冲空间,明确“四至”范围。

(六)实施封闭管理。园区化工项目内部布局满足防护距离要求。化工项目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环保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化工项目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应建立分区封闭化相关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物理封闭或电子化封闭,实行园区化工项目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

(七)两化深度融合。园区化工项目化工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按照国家规定,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仪表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五类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全流程自动化控制。

(八)强化危废防治。园区化工项目应配建具备对所产生废气、废渣、废料、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能力的基础设施,执行“三同时”制度,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实现专业化集中处置、达标排放、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应达到100%。园区化工项目应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管控体系,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网等重点场所或设施设备应进行防渗涌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九)污水集中处理。园区化工项目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建设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工程,化工项目废水做到应纳尽纳和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出水水质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指标要求,接入园区污水管网,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 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出水水质达到受纳水体水质要求。

(十)防范运输风险。园区化工项目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托运、充装、装载等环节实时安全管控,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

四、管理保障

(十一)明确管理职责。各市(地)政府(行署)承担园区及其化工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园区及其化工项目的规范提升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每5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针对性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产业规划、入园化工项目核准或备案、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及其化工项目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园区及其化工项目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园区及其化工项目安全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园区化工项目管理机构负主体管理责任。

(十二)应急安全保障。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集日常管理、预测预警、应急联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应急指挥中心,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实现信息化监控,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配套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园区管理机构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责任关怀体系,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

(十三)加强环境监测。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

(十四)规范项目评估。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化工项目评审制度,严禁新建涉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和《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2015年第一批)》淘汰类、禁止类、限制类项目。严禁新建、改扩建生产光气、氯气、氨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氰化钠、氰化钾、氰化氢等剧毒化学品,涉及间歇、半间歇硝化反应的建设项目。化工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可靠。

(十五)推进产业升级。园区管理机构应坚持高科技、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的发展方向,推行清洁生产,推进技术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督促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开展技术改造,限期完成整改,实现产业升级。对无法通过整改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项目或企业依法实施退出。

(十六)实施责任关怀。鼓励园区管理机构公示、公开环境和安全影响评价信息,并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民众的参观和咨询。定期组织周边社区居民开展活动宣传园区绿色发展理念。

(十七)发挥第三方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组织开展园区及其化工项目管理、咨询和培训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综合评价,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园区及其化工项目整体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