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1-01-18 17:03:18 来源:政策法规处


第一条  为确保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相关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二)对我厅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

(四)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

(五)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

(六)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七)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八)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回复,核实与处理具体投诉举报情况,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投诉举报电话:0891-6198850、0891-6198851

办公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62号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60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  投诉举报件的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信息。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