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印发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

发布时间:2021-02-23 17:48:23 来源:政策法规处

 国家发改委重新修订印发了《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含兵团)、内蒙古、广西等西部12省(区、市)。此次修订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发挥特色优势。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2020年4月,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区鼓励类产业

1. 特色农林畜产品生产及加工

2. 高寒冻土地带可燃冰勘探和开发利用研究

3.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检测、建设及运营,风力发电场建设及运营

4. 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5. 西藏特色食品加工、饮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6. 民族工艺品加工生产

7. 公路旅客运输

8. 宽带网络建设及运营

9. 口岸物流设施(物流仓库、堆场、装卸搬运工具、多式联运转运设施以及物流信息平台等)建设及经营;村级快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及运营

10. 医疗机构经营

11.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畜禽粪便处理及厕所革命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技术开发及应用

12. 三网融合类业务平台、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升级改造及设备制造

13. 藏医药研发、生产、销售

14. 服务“三农”、小微企业、专合组织的小额贷款金融服务

15. 特色产品溯源技术开发及应用

16. 食饮品外包装生产加工

17. 节能服务业

18. 天然饮用水(矿泉水)

19. 边贸产业(边贸市场建设、边贸企业培育)建设与发展

20. 在边境县市进行边境贸易进出口产品加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21. 科学研究和决策评价服务业

22. 自然资源及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

23. 地质灾害勘查、监测、治理技术开发及应用

24. 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公路照明

25. 城镇道路桥梁和供水、供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营

26. 西藏乡土树种科研

27. 服务外包

28. 新型建材及装配式建筑材料研究、开发和应用

29. 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0. 石材开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项目除外)

31. 沙生植物种植与加工

32.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和制鞋业,木材加工业,家具制造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4.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 农、林、牧、渔产品批发,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批发,

纺织、服装及家庭用品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批发;综合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36. 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技能培训、教育辅助等教育服务业

37. 广播电视集成播控、录音制作、文艺创作与表演、文物保护、艺术表演场馆、图书馆与档案馆、博物馆、烈士陵园、纪念馆、群众文体活动等文化艺术服务业

38. 体育组织、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健身休闲活动等体育服务业

39. 住宿和餐饮业

40. 民族演艺服饰、乐器设计、生产和销售

41. 房屋、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附件: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pdf

      2、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