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19:58:15 来源:政策法规处

厅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15日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西藏自治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实施方案》(藏市监〔2020〕33号)要求,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内容

  2019年12月31日前,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包括原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或代自治区政府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涉嫌或存在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涉嫌或存在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区内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涉嫌或存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涉嫌或存在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易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强化清理主体责任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厅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由我厅牵头联合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具体负责部门组织清理;我厅代自治区政府起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具体负责部门组织清理。

因清理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清理责任不落实等导致清理不深入、不准确的直接追究各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内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一)梳理阶段(2021年3月8日至3月11日)

各部门、直属单位根据清理内容,对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并列出清单

(二)排查审核阶段(2020年3月11日至3月15日)

各部门、直属单位在梳理清单的基础上,对本部门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排查审核,确定清理废除目录,对不易判断是否妨碍、排查限制竞争,或者废除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应当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处理结论。如论证后仍无法形成处理结果,可提交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征求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或咨询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三)公开清废阶段(2020年3月15日至3月19日)

各部门、直属单位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部门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清理结果要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征求相关专家、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清理废除结果报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汇总上报阶段(2020年3月19日至3月20日)

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及时审查汇总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于2020年3月19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表1)《修改、废止或适用例外规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表2))报送厅政策法规处。

四、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附件: 1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情况统计表.xls

                      2修改、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