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落实《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2025年)》(藏政发〔2020〕5号)、《西藏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要求,锚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发展目标,通过打造培育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助力新型工业化,加快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评审认定、推广宣传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经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的组织申报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办法。
第二章 申报方向
第四条 重点领域。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重点领域包括:
(一)推动实体经济智改数转。围绕自治区绿色工业、清洁能源、文化旅游、现代服务、高原特色农牧、藏医药、高新数字、边贸物流、高原轻工、通用航空等十大产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升级。
(二)创新数字化转型服务应用。围绕智慧城市、智能制造、智慧金融、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文旅、智慧应急、智慧商贸、能源电子及数字化赋能应用领域,推进数字产品制造、数字化服务、数字技术应用、数字要素驱动、数字化效率提升,定制打造个性化、数字化、智能化、一体化解决方案。
第五条 申报内容。
(一)突破新技术。以创新发展为核心,围绕构建国产自主可控的大数据产业链、自主创新的新技术、数字服务应用一体化新方案等,聚焦基础通用技术、应用创新技术,深度汇聚挖掘,创新发展应用,推动新技术更新迭代,形成可实际推广、可替代传统应用、可形成市场力量的新产品、新技术。
(二)升级新产业。以企业为主体产业为载体,数据为关键要素,推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智转数改、分化裂变、升级换代、跨界融合,以“智”提“质”、以“智”增“值”,升级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战略新型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打造融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高效、绿色、低碳、优质发展的新产业。
(三)培育新业态。以技术创新、应用创新为内核,强化科技驱动和信息化带动升级作用,引导产业链向高价值环节延伸拓展,衍生现有领域新环节、新活动、新发展、新价值,将新知识转化为集新技术、新产品、新管理、新发展模式为一体的新业态体系。
(四)推广新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对现有模式、价值链的创造性转型变革,基于互联网+平台的B2B、B2C、O2O、远程服务、共享经济等,基于产品提供创新的个性化定制、智慧运营、知识付费、众筹模式等,基于组织创新的共享制造、服务外包、研发众包、跨界融合、区块链服务、平台生态等模式创新,实现传统要素的重新高效组合。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从事相关行业三年以上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申报企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区内行业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产业链上下游带动作用突出的核心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提供商等。
(三)申报企业数字化水平应具备“数据要素”支撑、“数字化”管理、“数字化”运营以及全面高效“数字化”软硬件体系,数字化转型覆盖企业生产关键环节,数字化水平处于区内领先或国内先进。
(四)申报企业高度重视数字化转型升级,近三年在数字化转型发展方面累计投资年均投入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2%,投资效果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申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六)申报企业所报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法规,主要建设地点及场景应用在自治区范围内,项目应已建设完成并取得一定成效。
(七)申报企业应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并对典型经验积极推广。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要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初步审核。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数字化骨干企业征集工作,对企业上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资格审查。经信厅对各市(地)经信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就申报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十条 专家评审。在第三方公证下,随机抽取副高以上职务职称、具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专家评审采用打分排名方式,对申报企业依据申报材料、现场答辩情况进行评审,确定评审通过企业。专家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申报情况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实地核查,综合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审查认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围名单,经厅长办公会和党组会议审定后予以公示认定,公示期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程序组织认定。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申报认定,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认定有效期内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不得重复参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仅可申报一次,原则上应由数字化转型主体企业申报;若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需经项目主体企业书面授权同意。
第十四条 通过数字化转型骨干认定的企业,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支持,进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推荐参与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的遴选。鼓励各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宣传推广,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十五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认定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重大变化的,将再次审核,重新核发认定证书或撤销已认定称号。
第十六条 已认定的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依法追缴相关奖励支持,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权利。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存在重大变化情况的。
第十七条 参与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类机构和评审专家,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违反有关工作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西藏自治区数字化转型骨干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