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9-09 16:36:09 来源:

(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

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