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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请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区别在哪里?
    答:一是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部门不一样。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二是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条件、认定程序不一样。在相应的《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均有明确表述。
  • 你好,我们是一家私企,获得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后,有没有奖金?
    答:获得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你好,我们企业今年荣获了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请问有没有有效期?
    答:有,有效期为3年。
  • 请问领导,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3年期满以后,可以重新申报吗?
    答:可以,期满当年即可重新申报。
  • 领导你好,请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是一样的内容吗?
    答:不一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自治区级的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国家级的认定。
  • 领导你好,请问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后有奖金吗?
    答:有。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一次性奖励国家100万元。
  • 你好,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培育工作?
    答:有的。一是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将不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工作;二是组织部分优质企业赴内地参观考察学习;三是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程序培训;四是对获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对外公开推荐。
  • 领导,你好,请问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 领导,你好!我们是在拉萨的自治区企业,请问我们如果申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我们的申报材料是提交拉萨市经信局呢,还是经信厅呢?
    答:您好!国有企业申报材料请直接提交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 2021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的附件下载不下来怎么办?
    答:您好!请您换电脑试试。如果还是不能下载,请到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领取。地址为:拉萨市城关区北京西路62号。
  • 经济高级职称评审是在经信厅吗?
    答:您好!2021年度自治区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是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详细请浏览本网站“公开公示栏”11月26日发布信息。
  •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体现了哪些特点?
    答:修订后的《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突出整体结构性。新修订的《条例》由原来的9章58条整合为7章59条,较原《条例》在频率管理、台站管理、无线电监测与电波秩序维护、涉外无线电管理等章节有大幅缩减和整合。新修订的《条例》立足我区无线电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突出了整体结构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突出“放管服”改革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在频率管理、台站管理、发射设备管理等方面新增、调整了多项制度,精简了审批事项、条件和流程,完善了无线电频率拍卖、转让、回收、调整和征用制度,明确了台站选址、执照管理、台站维护、临时设台的规定,细化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临时进关的管理规定,加强了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管理,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 三是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无线电安全保障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国家利益和安全。新修订的《条例》在无线电安全保障方面,一是明确了无线电管理主管部门配合军队开展重大军事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的规定,加强了军地协作;二是明确了重大社会活动无线电安全保障的条件和要求,强化了无线电安全保障效能发挥;三是明确了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干扰协调的措施,进一步提升了边境地区无线电管理能力。 四是突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国家条例》尚未涵盖或有待细化的无线电违法行为,新修订的《条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不同违法主体、违法行为、违法情形,明确了破坏无线电台(站)、违规销售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弄虚作假、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引导和督促了全社会合理、合法用频设台,促进了无线电事业健康发展。
  • 我们知道无线电管理工作是以无线电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政府职责,请问《条例》在部门联合监管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推进责任落实。《条例》明确了党的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等原则,在只有自治区-地(市)两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管理体制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配合的管理模式,延伸基层管理触角,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有效加强了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力量。 二是深化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无线电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因此,《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气象、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等相关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 三是强化军地协作,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条例》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无线电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军队电磁频谱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无线电管理军民融合体系建设。
  • 2016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较1993版条文数量由49条扩充到85条,内容应该是比较全面了,西藏《条例》修订过程中在《国家条例》框架下有何制度创新呢?
    答:主要是结合西藏自治区边境地区的特殊环境,凸显地方特色。 一是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共建共享。随着5G基站的大规模建设,针对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选址难的问题,《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众移动通信基站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资源共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是加强微功率短距离发射设备和“黑广播”设备管理。《条例》创新的提出不得为蓝牙设备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加装发射天线或者射频功率放大器。针对设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违法犯罪行为,规定不得为违法开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提供场所、设备、服务等便利条件,强化打击力度。 三是强化无线电阻断(压制)设备管理。《条例》根据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需求,明确了原则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信号阻断(压制)设备,规定了因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使用阻断(压制)设备的条件和无线电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的管理职责。 四是加强对无线电监测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条例》创新性地提出无线监测设施可以与通信、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进行适宜共建共享,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监测设施,不得妨碍其正常运行。 五是突出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保障。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不得利用无线电从事影响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