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3-07-19 12:17:19 来源:消费品工业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与创新,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繁荣发展,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行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依法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行业管理,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行业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国务院相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以发展和提高促进保护。

第五条   行业中介组织协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行业发展工作,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办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行业发展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  品种和技艺认定制度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认定通过普查方式进行。

第七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与认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级行业中介组织来组织实施。按照全面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原则,国家级行业中介组织制定普查方案和认定条件,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具有百年以上传承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和传统工艺及手工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国内外享有声誉。

第九条   国家级行业中介组织根据普查方案和认定条件,采取全面调查、典型调查和反复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单,编制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录,建立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数据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珍品命名制度

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珍品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命名制度。

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命名

省级工艺美术珍品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参照国家级命名制度,制定相应办法并负责组织命名。

第十二条   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代表本行业最高水平,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创意独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深刻的文化内涵和高水平的艺术价值;所用的天然原材料富于特色或者稀有珍贵;已被命名为省级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命名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提出命名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命名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提出拟命名的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名单。

第十六条    命名评审机构将拟命名的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由命名评审机构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十七条   公示期届满或异议处置终结,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大师授予制度

第十八条   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国家级和省级两级授予制度。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负责组织授予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参照国家级授予制度,制定相应办法并牵头负责组织授予。

第十九条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授予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申请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连续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满25年;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技艺精湛,自成流派,业界公认;为传统工艺美术的传承、保护、发展,以及促进地方经济文化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已被授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第二十一条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提出授予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科学、公正、客观、有序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组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评审机构将拟参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名单进行资格公示。公示期内,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评审机构将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届满或异议处置终结,评审机构组织专家组对参评作品进行评审,提出拟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名单。

第二十五条   评审机构将拟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公示期届满后,评审机构将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核查和处置。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届满或异议处置终结,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保护发展措施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省除外)应当制定全国和省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方案和行业发展规划,并将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建立技术与技法、人才、原材料等档案和相关数据库;

(二)监督、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保持品种的艺术和技术特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三)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以及稀有动植物资源,列出保护清单,提出保护建议;

(四)确定品种的技艺密级,依法进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严禁出口,出国展览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作品、技艺与技法、主要贡献的宣传,参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给予待遇;鼓励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对创办企业的给予政策方面的扶持

第三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传统工艺美术课程,支持传统工艺美术学科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或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建传统工艺美术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单位选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出国培训,学习借鉴国外传统工艺美术创作经验;鼓励行业中介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训。

第三十二条   设立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园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普查、目录编制及数据库建设与管理;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矿种和原材料的保护;国家级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抢救、保护和创新;传统工艺美术培训与人才培养;中小传统工艺美术企业技术改造与发展等。

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各界捐款与捐赠。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设立所辖行政区域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一)按小额纳税人简易征税办法计纳增值税;

(二)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对制作濒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单位和个人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免征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印花税;

(四)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按在年销售额中所占比例核定贴息贷款的额度;

(六)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对进口制作所需的原辅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给予录用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是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的重要内容,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保护: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尊重从业人员的原创能力;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可以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

(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可以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使用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

(四)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研发、制作、销售的人员,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在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命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授予过程中,申报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有其他不正当骗取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有关认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除外)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保密事项的;

(四)其他有碍评审、命名工作公平、公正进行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保密事项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取消其评审资格,终身不得参与评审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