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3 17:23:23 来源:区盐务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迅速的食盐市场供应应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各类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所造成的危害,确保西藏自治区食盐市场和社会的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西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西藏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我区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食盐市场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西藏自治区食盐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社会公众大量集中抢购、食盐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等状况。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西藏自治区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

根据事件级别,采取属地管理,由各地(市)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地食盐供应应急处置工作。

1.4.3  政企联动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联动,积极共同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合理地调度、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

2  应急机构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西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任副组长。主要成员单位包括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改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交通厅、商务厅、食药监管局、工商局、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等部门。自治区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西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管盐务工作副厅长任办公室主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食盐供应应急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1.1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

(2)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3)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2.1  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指挥全区食盐供应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向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联动部门通报情况, 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组织协调地区之间应急工作。

 2.2.2发改委负责市场食盐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2.2.3公安机关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工商等执法机构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对食盐经销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2.4 民政厅负责协同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区政府应急办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2.2.5 财政厅负责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储备食盐的资金保障

2.2.6 交通厅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公路运输。

2.2.7商务厅负责食盐市场运行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发布。

2.2.8食药监局负责食盐供应应急突发事件中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2.9工商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的查处。

2.2.10自治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拟定对外表态口径,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食盐供求信息,积极做好舆论引导。

2.3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

2.3.1  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食盐储备责任。 

2.3.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3.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生产、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3.4  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4  各地(市)及县级盐业主管部门 

2.4.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4.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4.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4.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3  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自治区及各级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他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4.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西藏实际,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按照事件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

4.2.1  I级(特别严重):区内两个以上地(市)出现较大范围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超过地(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出现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自治区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来应对的情况。

4.2.2  II级(严重)区内一个地(市)出现较大范围或地(市)所属县(区)因市场供应、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地(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地(市)级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来应对的情况。

各地(市)及县级盐业主管部门要分别选定1-3家销量相对较大的食盐零售企业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4.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4.3.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4.3.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4.3.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地区或全区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4.3.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4.3.2  各级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并抄报属地有关部门。

4.4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各相关地(市)及县级盐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5 应急响应

5.1  情况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厅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向相关自治区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5.2  通讯联系

工业和信息化厅所属西藏自治区盐业管理局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不关机,保持通讯畅通。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及食盐跨区经营企业将值班电话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5.3  应急值班

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盐业总公司及食盐跨区经营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5.4  新闻发布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改委、食药监管局等单位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食盐市场供求状况,消除消费者心理恐慌,正确引导消费,稳定市场。

5.5  组织保供

当地盐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5.6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区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

5.7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

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向供应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5.8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5.8.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5.8.2  调整生产、发运计划响应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生产、发运计划,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5.8.3  区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区食盐储备、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落实增加食盐产量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工业和信息化厅安排自治区盐业总公司,从区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5.9  应急供应运输

交通厅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运输,自治区铁路办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铁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公路、铁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应急供应采取空投等特殊方式。需要空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协调驻地空军进行空投。

5.10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工业和信息化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11  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每日向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调运量、销量、库存日报表。 

5.12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盐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食药监管局依法查处利用供应销售假冒食盐违法行为;发改委依法查处哄抬盐价、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

6  善后工作

6.1  经费结算

应急供应状态结束后,相关应急供应企业将动用食盐储备的数量、发生的应急运输等相关费用情况,报启动应急预案的盐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结算。

6.2  补足储备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将已动用的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6.3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自治区食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食盐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常识,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履责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地方预案

各地(市)及县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切合本地实际且与本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并报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8.2 预案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厅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西藏自治区食盐供应应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备注

1

区工信厅

0891-6198917

2

区发改委

0891-6322848

15089010353

3

区公安厅

0891-6311167

4

区民政厅

0891-6834559

5

区财政厅

0891-6284605

6

区交通厅

0891-6830074

13549092233

7

区商务厅

0891-6839337

8

区食药监局

0891-6818248/6818278

9

区工商局

0891-6339537

10

政府新闻办

0891-6330921/6325739

11

盐业总公司

0891-6385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