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15 10:56:15 来源:本站

为做好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确保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科学规范,根据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通过评选、表彰德艺双馨、业绩卓越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激励、引导广大传统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进一步繁荣创作,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抢救、传承和创新,推动西藏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评审的原则。

2、坚持政府主导、协会参与、专家评审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组织机构

(一)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宗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文化厅、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共同组成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简称评审办)、评审专家组(简称专家组)和评审监督检查组(简称监督组)。评审办设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评审办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管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审定专家组拟定的评审细则,审定专家库的专家名单,提出评审工作中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

2、专家组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行业内资深专家组成,负责拟订评审细则等相关制度,具体负责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

3、监督组由有关部门和纪检监察人员组成,负责评审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三)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推荐工作,由各地(市)按照评审工作统一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牵头部门由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文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自治区层面评审组织架构确定。

三、专家库

(一)设立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从中产生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组,并为本届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提供专业咨询。

(二)专家库的专家应包括不同地区(含聘用的其他省市专家)、涵盖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专家名单由自治区有关委、厅、局,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推荐。评审办对推荐的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由领导小组审定后进入专家库。

(三)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有关专家。

3、长期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管理的资深专家。

四、专家组

(一)专家组由评审办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按工艺美术品种类别分组,专家组成员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二)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专家组成员为奇数,具体名额根据申报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情况而定;

2、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或教授级称号的专家在专家组中不少于25%的比例;

3、聘用的其他省市专家在专家组中不少于15%不高于25%的比例;

4、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评审回避制度。与申报西藏工艺美术大师者(简称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三)专家组采取召集人制度。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工作有关情况。评审最终结果未经领导小组批准前,严禁向外界透露。

(四)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1、有泄密行为;

2、有行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

3、向申报者许诺,为之游说、拉选票;

4、有其他违反客观公正原则的行为。

五、申报范围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分类是:工艺雕刻、工艺陶瓷、工艺印染、工艺织绣、工艺编结、工艺织毯、漆器工艺、工艺家具、金属工艺、首饰工艺、其他工艺(具有西藏特色的传统工艺),共十一大类。

(二)列入本届传统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技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百年以上的传承历史;

2、技艺精湛,世代相传,自成风格;

3、以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以手工制作;

4、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5、在区内外享有声誉。

六、申报条件

(一)申报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者应是上述传统工艺美术品类范围内直接从事设计并制作的人员,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无不良信誉记录;

2、连续20年(含20年)以上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并制作、教学并制作的专业人员(从小学艺的工龄时间从15岁开始计算);

3、有丰富的创作经验和深厚的传统文化艺术修养,技艺全面而精湛,创作出色且自成风格,艺术成就为业内所公认,在国内外享有声誉;

4、在传统工艺美术的抢救、传承、发掘、保护、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5、具有省(自治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定的高级工艺美术师职称。

(二)对于不符合上述第5项条件,但对我区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掌握独特技艺、绝技或濒临失传技艺的民间申报者,允许破格申报,但应从严掌握。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者须按户籍所在地申报,户籍迁入时间满6年。

(二)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创作,专职从事理论研究、教学、行政和企业管理等方面工作的人员不在申报者范围内。

(三)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申报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

1、伪造、夸大业绩,或窃取他人成果占为己有;

2、有违法行为或因触犯法律等被追究刑事责任。

八、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须填写《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表》(简称《申报表》,由评审办统一制定),准备有关书面申报材料,并选择由本人设计并制作的实物作品(简称申报作品)3件(套),按要求上报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二)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表》和书面申报材料、申报作品等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和审核,按名额要求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填写推荐意见,并将推荐申报者的报告、申报者的《申报表》、所有书面申报材料以及现场制作影像资料(录像)光盘报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待申报资格确认后,按通知要求将申报作品报送至评审办指定地点。评审工作结束后申报作品即退还申报者。

九、评审程序

(一)资料审查

评审办对各地推荐的申报者资料,按照本办法中对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二)申报资格公示

评审办将各地报送的申报者名单及其有关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监督组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申报资格确认

评审办将公示名单及监督组的处理意见,一并提交专家组讨论,由专家组提出可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报送评审办确认。

(四)专家评审

专家组对经评审办确认的推荐申报者的作品及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建议名单,报评审办审核。

(五)审议

评审办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审议提出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并报领导小组。

(六)评审结果公示

经领导小组审议的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在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进行为期2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监督组对署实名的书面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审定

由领导小组将公示后确定的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名单进行审定。

(八)授予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十、评审经费

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活动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组织专家审查、工艺美术大师作品展览、网站公示、制作证书和新闻媒体公告等费用。

十一、评审监督

(一)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评审全过程在监督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二)监督组受理举报电话、信函,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答复实名举报人。

十二、附则

(一)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授予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二)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并颁发证书。

(三)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具有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优先权。

(四)本办法适用于本届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工艺美术大师申报评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