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1-05-20 00:00:20 来源:中小企业处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藏经信发〔2021〕83号)

背景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名词解释:本办法所指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运营,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申报时限: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自治区示范平台申报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当年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自治区示平台申报需同时满足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二条的6条基本条件和同时具备不少于第十三条的一项功能要求,申报单位按认定程序提交申报资料。

评审公示: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授予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户网公布,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奖励标准:在《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细则》中,对照“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相关认定称号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