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节〔201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充分发挥能效标准、标识和行业能效标杆在促进工业企业持续提升能效方面的引领作用,特制定《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010-6820533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5日
发布时间:2015-01-05 01:31:05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处(科技处)
工信厅节〔201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充分发挥能效标准、标识和行业能效标杆在促进工业企业持续提升能效方面的引领作用,特制定《全国工业能效指南(2014年版)》。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010-68205338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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